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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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重訴字第26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范佐明 被告雅蓮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 林室融 住○○市○○區○○街00號6樓被
告 許瑜芷 住○○市○○區○○街00號0樓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玖佰玖拾玖萬壹仟參佰參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雅蓮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林室融、許瑜芷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雅蓮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8年12月12日邀被告林室融、許瑜芷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週轉性支出專用之)授信契約書,由被告雅蓮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授信額度新臺幣(下同)30,000,000元範圍內向原告借款,並約定自各筆借款日起按月計付利息;遲延清償時,除按約定借款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原訂利率之10%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原訂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雅蓮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自110年11月即未按期還款,且因退票遭臺灣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又遭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對其存款強制執行,依約即視為債務全部到期,而被告林室融、許瑜芷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與被告雅蓮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就如附表所示之未償本金餘額29,991,338元及各筆借款之利息、違約金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判命被告雅蓮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林室融、許瑜芷連帶給付。
三、查原告主張被告雅蓮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未還,被告林室融、許瑜芷為連帶保證人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台灣票據交換所查覆單為證,被告雅蓮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林室融、許瑜芷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加以爭執,本院依調查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之全體,同時請求全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
250條第1項、第272條第1項、第273條定有明文。而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本件被告雅蓮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未依約返還借款,且因債信不佳而依約定有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之情形,所欠如附表之借款本金餘額、利息及違約金既未清償,被告林室融、許瑜芷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雅蓮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林室融、許瑜芷連帶給付借款、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書記官劉翊婷編號借款金額(新臺幣)借款餘額(新臺幣)利率%(年息)借款期間起迄日利息計算起迄日違約金(一)起迄日(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原利率加10%)違約金(二)起迄日(逾期超過六個月按原利率加20%)16,923,0006,916,9363.503110/06/11至110/12/10110/10/11至清償日止110/11/11至111/05/10111/05/11至清償日止22,967,0002,964,4023.503110/06/11至110/12/10110/10/11至清償日止110/11/11至111/05/10111/05/11至清償日止37,777,0007,777,0003.503110/06/16至110/12/16110/10/16至清償日止110/11/16至111/05/15111/05/16至清償日止43,333,0003,333,0003.503110/06/16至110/12/16110/10/16至清償日止110/11/16至111/05/15111/05/16至清償日止56,300,0006,300,0003.503110/06/25至110/12/25110/10/25至清償日止110/11/25至111/05/24111/05/25至清償日止62,700,0002,700,0003.503110/06/25至110/12/25110/10/25至清償日止110/11/25至111/05/24111/05/25至清償日止合計30,000,00029,991,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