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427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理人 蔡坤儒 相對人 謝錫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謝錫明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2,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6年12月24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謝錫明於民國107年9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①27,000,000元②6,5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28年3月4日②115年3月4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09年7月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30,892,604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款借據暨約定書2份、增補借據2份、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查詢放款主檔資料2份、放款利率查詢等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七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北屯區│景東││224-15│224.33│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1448│臺中市北屯區景│004層鋼筋混凝土│一層88.25│陽台43.02│全部││││東段224-15地號│造、住宅、停車空│二層78.24│││││├───────┤間、樓梯間│三層85.78││││││臺中市北屯區景││四層75.78││││││賢五路237號││突出物一層││││││││24.34││││││││合計35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