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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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13號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李玉臨 被告 林祺翰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因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原告前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尚有92,570元之裁判費未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年5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法官吳靜怡3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書記官林琬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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