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29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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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997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鈺苓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另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準備書狀,載明本件請求之原因及事實,及提起本件訴訟之法律依據,請求被告賠償金額之計算依據,並提出供本件訴訟釋明用之事證(即請求被告賠償相對應金額之證明單據),上開書狀及事證應另提出繕本1份。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雷鈞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書記官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