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7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7472號債權人府邸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泓鈞 債務人 黎文超
樓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黎文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起算日為民國97年11月8日之依據,並提供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黎文超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