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7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薪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73號原告海軍陸戰隊陸戰九九旅代表人 張明德 訴訟代理人 蔡皓鈞
薩俊男 被告 吳殊絃 上列當事人間償還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時未據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8年7月12日以108年度簡字第7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該裁定於108年7月17日送達於原告,惟原告並未遵期提出補正,此有送達證書、本院查詢簡答表(最後查詢日期:108年8月8日)在卷可稽。原告之起訴程式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書記官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