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57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5752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台幣貳拾肆萬叁仟玖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
貳拾參萬柒仟肆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新台幣柒拾萬貳仟參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陸
拾捌萬貳仟陸佰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