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57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5750號債權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佰壹拾貳萬肆仟陸佰參拾參元,及其中㈠新台幣壹佰陸拾柒萬肆仟陸佰參拾參元㈡新台幣壹佰肆拾伍萬元,自民國㈠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㈡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五九計算之利息,暨均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