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418號原告 吳昌袁 訴訟代理人 陳韋誠 法扶律師原告與被告 李昕宸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1,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325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1年度救字第162號受理中,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書記官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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