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88號聲請人 王伯群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30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8年8月29日準備程序期日、民國108年9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二、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34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確認筆錄內容是否依其發言完整記載,爰聲請交付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30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8年8月29日準備程序期日、108年9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等語。
三、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30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原告,復已敘明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可認其聲請係主張及維護聲請人之法律上利益所必要,且本件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經核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第2項規定,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併特予裁示以促注意遵守,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蘇正賢
法官潘明彥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書記官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