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12號原告 黃棨雋
呂旻穎 黃千真 陳昭詠 謝宜珊 李鑒原 曾俊瑋 吳沄芳 以上原告與被告光和影映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此為民事訴訟法第117條所規定之書狀格式。本件起訴狀載明原告為上開八人,但僅由具狀人「黃千真」一人簽名,請確認原告是否均有起訴之真意,如有,應補正由全部原告本人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如係委任「黃千真」代理起訴,則應由全部原告出具有本人簽名蓋章之委任狀。
二、提出全部原告之勞工投保明細資料卡。中華民國107年3月10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書記官方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