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5日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41號原告 吳昕穎 訴訟代理人 何仁崴 律師被告彰化縣員林市公所法定代理人 游振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民事庭審判長法官伍偉華法官夏媁萍法官黃淑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書記官廖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