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119號聲請人嘉義縣梅山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吳宗澤 相對人 陳榮宗 兼陳 羅雪梅 之再轉繼承人兼債務人債務人 翁美惠 相對人 陳連發 兼 陳羅雪梅 之再轉繼承人兼債務人相對人 陳文聰 即陳羅雪梅之再轉繼承人相對人 陳秀瑛 即陳羅雪梅之再轉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亦為同法第867條所明定。故抵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縱已移轉第三人所有,債權人仍得追及行使抵押權。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第1項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又按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而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此觀諸民法第1147條、1148條等規定自明。再按拍賣之抵押物如為未經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執行法院應囑託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後拍賣之。依此規定,抵押權人於抵押人死亡後,聲請法院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時,自不以抵押人之繼承人已辦理繼承登記為必要(最高法院85年度臺抗字第206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陳羅雪梅、陳榮宗及陳連發於民國(下同)94年6月1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7,5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4年6月17日起至124年6月17日止,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陳羅雪梅與連帶保證人陳榮宗、陳連發、翁美惠於106年9月19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借款5,045,000元,目前尚欠4,895,000元,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清償期為111年9月19日,詎債務人等未按期繳付本息,且利息僅繳至109年3月19日止,依約應視為全部到期。嗣陳羅雪梅於104年10月6日間將嘉義縣○○鄉○○○段00000地號之抵押物所有權2分之1贈與 陳建達 ,亦經登記在案,而陳羅雪梅於108年10月13日死亡,由陳連發、陳榮宗、陳文聰、陳建達、陳秀瑛繼承。其中繼承人陳建達又於110年1月16日死亡,由陳連發、陳榮宗、陳文聰、陳秀瑛再轉繼承,雖尚未辦妥繼承登記,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據、放款戶查詢單、債務人陳羅雪梅、陳建達之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及家事事件公告專區網頁-無拋棄繼承之登錄資料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魯美貝
附表︰109年度司拍字第000119號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001嘉義縣梅山鄉大草埔132-18332792分之528所有權人:陳榮宗002嘉義縣梅山鄉大草埔213-21085全部所有權人:陳羅雪梅003嘉義縣梅山鄉大草埔215490全部所有權人:陳羅雪梅004嘉義縣梅山鄉大草埔215-1369全部所有權人:陳羅雪梅005嘉義縣梅山鄉大草埔215-21464全部所有權人:陳羅雪梅2分之1陳建達2分之1006嘉義縣梅山鄉大草埔2311994全部所有權人:陳羅雪梅007嘉義縣梅山鄉大草埔231-17166全部所有權人:陳連發008嘉義縣梅山鄉大草埔231-5150全部所有權人:陳連發009嘉義縣梅山鄉大草埔231-9828全部所有權人:陳連發010嘉義縣梅山鄉大草埔232-124482分之1所有權人:陳羅雪梅011嘉義縣梅山鄉大草埔232-1725172分之1所有權人:陳羅雪梅012嘉義縣梅山鄉大草埔235-66736全部所有權人:陳羅雪梅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