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43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和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6,142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73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471元,及其中新臺幣9,429元,自民國111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14.71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