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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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32號原告 林益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書記官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