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繼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繼字第25號聲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相對人 吳國樺
吳易揚 吳驊育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 吳進養 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吳進養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吳進養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3年
9月16日死亡,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1規定,聲請命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等語。並提出聲請人與被繼承人簽發之本票影本一紙、被繼承人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相對人之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二、本件適用之法條:
(一)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二)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三、本院之判斷:經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被繼承人已於103年9月16日死亡,相對人吳國樺、吳易揚、吳驊育為被繼承人之子女,為第一順位繼承人等情,有前揭書證在卷可憑。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書記官涂村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