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3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3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3215號抗告人昭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黃進裕 人抗告人 黃裔晴 抗告人 涂美玲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港都分公司間因108年度司票字第3215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
6月2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則抗告駁回,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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