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1686號債權人永元春精密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慶賢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呈喭模具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民國105年6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年6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