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7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7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7530號債權人育林齒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育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晶鑫傳動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依經濟部商業司公示資料所示,債務人晶鑫傳動有限公司
之設立地址為「南投縣草屯鎮」,似非本院管轄,請補債務人公司營業所設立地址為「臺中市」之釋明資料。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㈢利率為何?(按未有約定利率者,應按法定利率即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㈣確認債務人晶鑫傳動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書記官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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