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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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24號上訴人已○○被上訴人丁○○原名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9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34,7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3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雯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書記官楊慧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