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79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17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179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采穎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緝字第5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采穎自民國105年11月10日起至106年11月9日止,以每月新臺幣1萬8000元,向 陳韋彤 承租門牌號碼臺中市○○○○路0段000巷0○00號5樓之房屋居住,竟於承租期間之某日,基於毀損之故意,持不詳之重物(未扣案),砸毀屋內臥室房門及浴室門、客廳木質牆電視牆及主臥屋衣櫃等物。嗣吳采穎於租約到期後,未與陳韋彤之受託人 鄭皓徽 辦理退租、點交事宜,即音訊全無,鄭皓徽入內發現上揭物品遭毀損,始悉上情。案經陳韋彤委由鄭皓徽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陳韋彤告訴被告吳采穎毀棄損壞案件,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陳韋彤於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其告訴,依照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志伃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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