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0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083號原告 葛秀芬 被告 卓瓊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萬0,
400元,該裁定已於102年10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未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憑,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書記官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