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9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9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93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乙○○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4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十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秀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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