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30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七九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並與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各犯強盜罪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如附表編號3號之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黃裕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嘉仁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