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簡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附民字第35號原告 黃維屏 被告 簡勝宇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被告簡勝宇因竊盜案件(101年度簡字第931號),經原告黃維屏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回復其損害,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孫正華
法官謝昀璉法官張宇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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