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180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臺北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即被告甲○○因詐欺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示。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甲○○詐欺案件,前經本院以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經通緝始行到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5年10月13日將其羈押在案。雖本件業於同月31日判決,惟因上項情形仍然存在,且聲請人聲請狀所陳備妥保釋金云云,經本院於95年11月24日開庭調查,並給予時間聯繫,仍未能具保,聲請人之聲請,自無從准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27日
刑事第三庭
法官王幸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