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28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簡字第286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所為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應予補正「均緩刑貳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均緩刑貳年」,誤未記載,觀諸該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內已經載明被告二人均緩刑二年之諭知,是應係誤載,乃依前揭法條規定及解釋意旨,以裁定更正如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菁菁中華民國9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