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重家繼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號原告卜○麗訴訟代理人 高仁宏 律師被告卜○榮
卜○榮卜○雲卜○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於民國108年1月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附表一編號17「分割方法」欄關於「先由被告卜○榮分得130,712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先由被告卜○榮分得130,712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三(四)已載明被告卜○榮墊付遺產之地價稅,應自遺產中優先扣付,故原判決正本及原本附表一編號17「分割方法」欄載稱先由被告卜○榮分得款項之記載,屬單純誤寫,而屬可更正之顯然錯誤,從而逕依職權更正之。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建豪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書記官黃惠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