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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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7號原告 陳世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間就澎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澎湖縣○○○○○里○○○村00號房屋(下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08年5月13日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被告陳世正就系爭不動產於
108年5月13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而系爭不動產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22,600元(計算式:澎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3,700元/㎡×總面積142㎡+門牌號碼澎湖縣○○○○○里○○○村00號房屋現值97,200元=622,600元),低於原告主張其對被告陳○○之債權金額10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22,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及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書記官許致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