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626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6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6261號債權人 謝光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文燦 (原名: 黃有仁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黃文燦(原名:黃有仁)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更正為正確請求金額。
三、請敘明本件係依據借貸關係或票據關係請求?
四、請提出影印清晰之系爭支票正、反面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利息起算日若有誤,併請更正(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
五、本件若係依據借貸關係請求,請提出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並請提出利息起算日之依據並釋明之(若無法提出,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書記官張美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