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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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訴訟代理人陳榮上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金庫 、 張銘原 、 張菜燕 、 張媛琪 (原名: 張烏梅 )、 張春黎 核發支付命令,惟上開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48,0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5份。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書記官蔡昀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