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養聲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養聲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養聲字第164號聲請人 林蔡尾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終止聲請人林蔡尾與養父 蔡德義 、養母 蔡蘇 也好間之收養關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除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事者外,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此觀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自明。又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民法第108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林蔡尾(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為蔡德義、蔡蘇也好所共同收養,茲因聲請人養父蔡德義(男、民國前00年0月0日生)、養母蔡蘇也好(女、民國前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分別於民國46年6月12日、66年11月17日死亡,聲請人欲回復本生家姓氏,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之規定,請求終止與養父蔡德義、養母蔡蘇也好之收養關係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前曾與蔡德義、蔡蘇也好成立收養關係,為該
2人之養女,而養父蔡德義、養母蔡蘇也好分別於46年6月12日、66年11月17日死亡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為證。又聲請人於本院調查時陳稱:「(問:養父母過世後,是否有繼承養父母的遺產?)沒有」等語,此有本院101年7月13日非訟事件筆錄可參。另聲請人之生父 徐火石 、生母 徐廖蔥 、胞兄 徐必勝徐有土 均已死亡,而養家之弟 蔡如泰 同意聲請人終止與養父母之收養關係,此有除戶謄本及同意書在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人之養父蔡德義、養母蔡蘇也好既已死亡,聲請人聲請許可終止其與養父蔡德義、養母蔡蘇也好之收養關係,並無顯失公平之情形,依首揭說明,自應許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翟天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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