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192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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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19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9251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科學園區分公
司法定代理人 蔡璧如 代理人 莊瑋翊 債務人 王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調查債務人王俊傑之勞保加保資料,經調查結果:債務人勞保現加保於公司地址設於南投縣○○市○○街00號1樓之第三人錩泰起重工程有限公司處,非在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憲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