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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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260號聲請人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 盧禹璁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A01為監護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書記官顏惠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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