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0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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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2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208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余汶芳余麗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伍萬柒仟參佰玖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余麗芳於民國95年02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260,000元,約定分06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4月20日止累計957,393元正未給付,(其中249,664元為本金,707,159元為利息,57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違約金。(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通信貸款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12089號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49664元余汶芳即余麗芳自民國111年04月2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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