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5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59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黃慶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捌仟壹佰貳拾元,及暨其中本金122,847元整自民國103年0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黃慶元於民國94年03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元整﹝參證物一﹞,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3年06月29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278,120元整﹝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楊佳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書記官莊銘有◎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