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亡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亡字第77號聲請人 李許秀玉 相對人 林許秀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林許秀蘭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宣告林許秀蘭於民國108年10月24日晚上12時死亡。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林許秀蘭遺產負擔。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林許秀蘭(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籍設臺中市○○區○里里○○鄰○○路○號),前於101年10月24日失蹤,迄今已逾8餘年,聲請人前經本院准以109年度亡字第77號民事裁定為公示催告,並將該裁定公告在案,現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爰依法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宣告;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為證,並有本院
109年度亡字第77號民事裁定、本院公示催告之公告、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聲請人戶口名簿為證,復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無任何紀錄)、相對人林許秀蘭勞保及就業保險投保紀錄(無勞工保險投保紀錄)、相對人健保紀錄(無就醫紀錄)、臺中市政府社會局109年10月29日中市社助字第1090122146號函(未領取社會補助或津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109年10月22日新北警莊治字第1094061655號函(失蹤迄未尋獲)、相對人林許秀蘭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無出入國紀錄)、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109年11月9日中市生儀一字第1090008542號函(無使用殯葬設施)在卷可佐,堪信為真。
㈡而失蹤人於101年10月24日失蹤時已滿20歲,迄未尋獲,算
至108年10月24日屆滿7年,且經公示催告程序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失蹤人陳報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之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應以失蹤屆滿7年之日即108年10月24日晚上12時,作為確定其死亡之時,爰宣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聲請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忠榮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確定後30日內,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書記官劉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