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39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39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3951號債權人 謝安喬謝玫娟 債務人 王佩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柒佰零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聲請駁回。
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為限,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及51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關於主文第一項金額及利息部份核與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至於債權人請求清理費部分,並未確定金額,經本院於101年4月20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債權人雖於101年5月1日補正,惟仍未確定清理費之金額,依首揭法條規定,該部分請求依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書記官吳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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