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45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世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3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世良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蔡世良因竊盜、強盜、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2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
495號裁判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受刑人蔡世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強盜│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年8月│有期徒刑3年2月│├────────┼───────────┼───────────┼───────────┤│犯罪日期│100年2月20日│100年2月20日│76、77年間某日(聲請書│││││誤載76年1月1日應予更正│││││)至101年1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4637號│100年度偵字第4637號│101年度偵字第3498號│├─┬──────┼───────────┼───────────┼───────────┤│最│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495號│100年度訴字第495號│101年度訴字第1199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2月15日│101年2月15日│101年7月24日│├─┼──────┼───────────┼───────────┼───────────┤│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495號│100年度訴字第495號│101年度訴字第119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年3月22日│101年3月22日│101年9月25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助字第647號│101年度執助字第647號│101年度執字第11376號│││(編號1至2經臺灣臺南地│(編號1至2經臺灣臺南地│(接續執行)│││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95│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95││││號裁判定應執行刑為有期│號裁判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確定)│徒刑5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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