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52號原告 賴宜寬 被告 張育嘉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簡志龍
法官施添寶法官藍君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書記官王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