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存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字第1號聲請人 陳國雄 關係人旭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陳國雄為旭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旭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旭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旭宸公司)業經清算完結,並聲報本院,聲請依股東臨時會決議,指定聲請人為簿冊管理人等語。
二、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其為旭宸公司清算人,該公司已清算完結並經本院准予備查等情,業據提出清算期內收支表、清算期內損益表、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股東臨時會簽到表、剩餘財產分配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核定通知書及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等為證,復經職權調取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176號聲報清算完結事件卷宗(准予備查),核閱屬實。是本件指定簿冊保存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股東臨時會之決議,指定聲請人為旭宸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書記官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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