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020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非訟代理人 林紀綺 債務人 莊秉豐 即 莊宜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陸拾肆萬參仟 伍佰 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本金、利息、違約金請求表項目本金餘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期間年利率期間及年利率1643,542元自111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4.28%1.逾期在三個月內,以各期應攤還之本金,按週年利率0.679%計算自111年11月16日起,以10,007元按週年利0.679%計算。自111年12月16日起,以20,049元按週年利0.679%計算。自112年1月16日起,以30,127元按週年利0.679%計算。2.逾期在超過三個月到六個月內,以現欠本金餘額按週年利率0.679%計算。3.逾期在超過六個月到九個月內,以現欠本金餘額按週年利率1.358%計算。4.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