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965號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務人 吳文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貳萬壹仟陸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貳萬參仟貳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貳萬參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