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76號原告 林王阿螺 訴訟代理人 游儒倡 律師被告 吳瑞芬
王施捷 林聰明
何秀英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旭成 律師被告 蕭勇吉
蕭勇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因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即宜蘭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所受利益定之,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63萬4,514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14,900元/平方公尺×面積710.92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1111/7200=1,634,5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2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書記官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