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73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7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733號聲請人 陳素香 (即 林文龍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1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4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書記官黃文誼┌─────────────────────────────┐│附表:105年度除字第73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嘉裕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普通股│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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