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金簡字第1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金簡字第1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金簡字第186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健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247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本案不經通常程序,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文翁健倫 幫助犯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翁健倫應能預見詐欺集團經常利用他人之金融帳戶作為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提領犯罪所得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以逃避執法人員之查緝、隱匿不法所得,而提供自己之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給他人使用,易為不法犯罪集團利用作為詐騙匯款之工具,以遂渠等從事財產犯罪,及提領款項後以遮斷金流避免遭查出之洗錢目的,竟仍以縱有人以其提供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以期約提供2個金融卡收受新臺幣(下同)16萬元之代價,於民國112年7月10日11時57分許,在嘉義縣○○市○○○路000號之嘉義高鐵站,將所申設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彰銀帳戶)、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之提款卡,放置於寄物櫃,供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前往領取,並透過LINE告以提款卡密碼,以此法幫助該詐欺集團成員從事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迨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彰銀帳戶、郵局帳戶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詐欺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等9人(下稱甲○○等9人),致渠等均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分別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彰銀帳戶、郵局帳戶。旋遭全數領取一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致無法追查受害金額之去向,而隱匿該等犯罪所得。嗣甲○○等9人察覺有異,始報警循線查獲。
二、本件證據: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偵查中之自白、證人即告訴人甲○○、乙○○、丙○○、丁○○、戊○○、己○○、辛○○、壬○○、證人即被害人庚○○分別於警詢中之證述、告訴人甲○○提供之網路匯款截圖、存摺封面、通話紀錄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告訴人乙○○提供之網路匯款截圖翻拍照片、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通話紀錄翻拍照片、金融卡翻拍照片、告訴人丙○○提供之存摺內頁、通話紀錄翻拍照片、告訴人丁○○提供之存摺內頁、通話紀錄截圖、LINE截圖、告訴人戊○○提供之匯款明細單正本、翻拍照片、LINE對話截圖、詐騙APP截圖、告訴人己○○提供之網路匯款截圖、LINE對話截圖、旋轉拍賣APP對話截圖、通話紀錄截圖、告訴人辛○○提供之匯款明細截圖、Messenger對話截圖、通話紀錄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信用卡正、反面影本、告訴人壬○○提供之網路匯款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通話紀錄截圖、被害人庚○○提供之網路匯款截圖、通話紀錄截圖、彰銀帳戶、郵局帳戶之登記資料、交易明細表、被告翁健倫提出彰化銀行存摺封面翻拍照片、與「 林榮俊 」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第22條第3項第1款、第23條第3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江金星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張志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書記官柯凱騰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被害人詐欺時間、方式匯款時間、方式、金額(單位:新臺幣)匯入帳戶1甲○○(提告)詐欺集團於112年7月10日19時23分許起以電話假冒國泰世華銀行專員向告訴人甲○○佯稱:係臉書派來做網路交易安全認證之專員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匯款。112年7月10日19時53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3萬3123元。彰銀帳戶2乙○○(提告)詐欺集團於112年7月10日19時12分許起以電話向告訴人乙○○佯稱:欲幫其解除網路購物重複扣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匯款。112年7月10日19時47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2萬6986元。彰銀帳戶3丙○○(提告)詐欺集團於112年7月10日19時許起以電話假冒網購服飾賣家、郵局客服人員,向告訴人丙○○佯稱:其有網購服飾約20幾萬元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匯款。112年7月10日19時46分許,以ATM匯款2萬9912元。彰銀帳戶4丁○○(提告)詐欺集團於112年7月10日15時52分許起以電話假冒網路賣場「歐洲屋」客服人員,向告訴人丁○○佯稱:因公司遭駭客入侵,其遭升為高級會員,每月將自動扣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匯款。112年7月10日19時36分許,以ATM匯款2萬9986元。彰銀帳戶5戊○○(提告)詐欺集團以LINE假冒華南銀行專貝,向告訴人戊○○佯稱:可協助辦理信用貸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存款。112年7月10日19時53分許,以ATM現金存款3萬元。彰銀帳戶6己○○(提告)詐欺集團佯裝「旋轉拍賣」買家,向告訴人己○○佯稱:無法下單,要求其依連結詢問客服,並進行認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2年7月10日20時55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3萬5123元。郵局帳戶7庚○○(未提告)詐欺集團於112年7月10日20時15分許起假冒網購電商客服,向被害人庚○○佯稱:不慎將其登記為批發商,購買CD數量異常云云,至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2年7月10日20時45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3萬6989元。郵局帳戶8辛○○(提告)詐欺集團於112年7月8日15時51分許起透過通訊軟體Messenger向告訴人佯稱:欲購買其在臉書拍賣之衣服,但7-11賣貨便訂單無法成立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2年7月10日21時34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萬6985元。郵局帳戶9壬○○(提告)詐欺集團於112年7月10日19時42分許起以電話假冒富邦襄理向告訴人壬○○佯稱:其被標註為批發商,欲協助其取消被登提記為批發商之扣款問題告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匯款。112年7月10日20時39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4萬9969元。郵局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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