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93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家祺 被上訴人即原告 胡佳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4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書記官林家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