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73號上訴人 薛德慶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進涼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9,725元,應繳裁判費為1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書記官劉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