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2年度附民字第85號原告 張世明 被告 陳秀英 上列被告因誣告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葉明松
法官黃士瑋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書記官陳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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