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21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2187號

原告 蕭曉仙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東龍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即東龍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伍佰零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林鳳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書記官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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